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