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無故拒載、搭車或者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違者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亂開車的司機進行處罰,但這種行政處罰要以出租車發票為基本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