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從事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