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的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等違法犯罪的,壹般由監察機關牽頭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