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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新規2021

法律分析:針對職業打假人的問題,相關部門出臺了相關規範對其進行規範。例如,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非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引起的投訴,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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