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不需要為日常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