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 *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註冊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可以根據類別、學制和學業成績,向入學學生頒發學業證書、畢業證書或者培訓證書。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