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敲詐勒索,未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不屬於受賄。三是同意國家工作人員在滿足自己要求的條件下給予其財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第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在為自己謀取利益後,給予財物作為職務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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