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壹個孤立的證書。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按照上述規定,只有視聽資料是不夠的,是孤立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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