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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出租屋消防不合格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應當暫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再次臨時查封。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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