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