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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後的事故糾紛[法律問題]

應通過應用以下規定來衡量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這壹條,妳不是包工頭,不能從“把老廠房樓頂的瓦賣給C”中獲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妳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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