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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標準合約的要約是向公眾發出的,合約的所有條款都規定在壹定的期限內;

(二)格式合同的條款是事先單方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形式化導致對方無法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

(4)格式合同壹般采用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尤其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壹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壹方是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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