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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異議期

法律解析:質量異議期是指買方提出商品質量異議的期限。如果買方在此期限後未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買方購買的貨物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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