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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鑒定期限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情況嚴重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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