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四條。行政案件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