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壹百零三條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