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字就起訴離婚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婚姻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十二條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查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在“聲明人”欄簽字。
當事人不會寫的,可以由當事人口述,由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壹欄按手印。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表上註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以及與申請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