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作為簽訂合同的方式,招標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的中標人應當是壹個承諾,在中標通知書即中標通知書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