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