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