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人身傷害程度的鑒定。
3.術語定義:
3.1重傷造成肢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包括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造成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