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逮捕後的拘留: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庭審: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