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描述並規定了生命權。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
生命權:不被傷害或殺害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質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
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