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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制的金代

金代初期,實行女真族法。後來占領遼、北宋,遼法宋並用。到金熙宗時,制定了金代第壹部成文法典《皇權統制》,這是金代立法的開端。海陵“改舊制”後,續嗣之書與帝制之書並行制定。金世宗即位後頒布《軍前權宜》,定為五年(1165),命司修,與前“制書”並行。大定十九年,制定並頒布了《大定重建條令》。《大定重建條制》是對熙宗、海陵、世宗初年制定的法律的綜合匯編,對統壹法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金章宗完成的《太和律》標誌著金代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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