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了解案情,有作證能力的,都可以做證人。
(2)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證人只能是了解案件的當事人以外的人。
(4)證人是不可替代的。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規則稍微寬松壹些。
六歲的孩子雖然年紀小,但如果能明辨是非,還是可以做見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