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私自兌換外匯是非法的,不經過有外匯經營權的銀行私自買賣外匯在法律上被稱為“逃匯”。《外匯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對於妳說的這種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