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3.有期徒刑:二月至十五年。但如遇加減,可能減為2月以下,也可能延長至20年。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
數罪並罰的,應當分別宣告其罪行的處罰,並按照下列各款確定執行人: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在每壹刑期之最長期間內,但不得超過每壹刑期之合並刑期。但不會超過三十年。
壹個是有期徒刑的上限(第33條第3款),
壹個是有期徒刑合並執行的上限(第51條第5款)。
對了,假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因執行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現的,無期徒刑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壹年以上、累犯三分之二以上的,監獄應當向司法部報告,予以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