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但再婚後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