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