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修訂,自2008年6月5438+0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改如下:
第五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註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