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船舶應當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汙染證書和文書,如實記錄船舶排放汙染物和作業情況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船舶及其防止海洋汙染的設備、設施,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取得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驗船師或認可的組織簽發或認可的相應防汙結構證書、適裝證書、汙染損害賠償責任證書及相關文件。在船上的壹切汙染物排放、作業及相關作業,均應如實記錄在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記錄簿或船舶文書中,並隨時接受船旗國和港口國政府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