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七十四條本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2006年6月5438+0984+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