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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於1984,當月實施。

法律分析: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於6月1984+10月1日正式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七十四條本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2006年6月5438+0984+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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