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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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