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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這壹規定允許羈押辨認。

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的除外,安排人壹般應當在看守所詢問室,安排人不得少於兩人。因偵查需要,整理人實施已查明的犯罪、犯罪證據或者贓物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出示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整理人證》或者《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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