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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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