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法修訂後,實施條例應當進行修訂。未及時修訂的實施條例繼續有效,不廢止。但是,如與修訂後的《煙草專賣法》的規定相抵觸,以修訂後的法律規定為準。
煙草專賣法(1991,2009年6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