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校學生每年常規體檢1。
(3)在校學生體檢地點可設在醫療機構或學校。學校設置的體檢場所應當能夠滿足體檢對考試環境的要求。
法律依據:第壹條(壹)新生入學時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學校要組織所有新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小學新生可以在父母或監護人的陪同下,到指定的健康體檢機構或學校進行健康體檢。(2)在校學生每年常規體檢1。(3)在校學生體檢地點可設在醫療機構或學校。學校設置的體檢場所應當能夠滿足體檢對考試環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