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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全面管治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礎是

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全面行使行政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和其他有關法律,中央人民政府設立了駐香港聯絡處和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地聯絡處,處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的事務,全面管治特別行政區。同時,中央政府還設立了專門機構,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和中央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以確保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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