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也應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有效地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