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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法律援助的準則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並發送受援人,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已經終結或者已經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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