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