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的性質,國內仲裁界、司法界和學術界壹直爭論不休,沒有達成共識。壹種觀點認為,它具有準司法性質。原因是可以仲裁的事項,最終裁決權,裁決的可執行性,都是國家通過法律授權的。這類似於訴訟。另壹種觀點認為,仲裁是壹種民間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因為仲裁不是專職司法人員,而是處理案件的兼職專家。仲裁的主要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