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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制裁的區別

不同之處包括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適用範圍。

1,性質不同:仲裁是壹種爭端解決機制,通常由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由第三方中立的仲裁員或仲裁庭審理案件並做出裁決。另壹方面,制裁是壹種懲罰措施,通常由國家或政府機構采取,以懲罰違反法律或法規的人或實體。

2.目的不同:仲裁的目的是解決糾紛,通過仲裁程序達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目的。制裁的目的是通過采取懲罰性措施來懲罰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3.適用範圍不同:仲裁適用於民事、商事、勞動等各領域爭議的解決,可以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也可以協議約定。制裁適用於各種違法行為,由國家或政府機構依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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