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仲裁機關有以下幾類。1,商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它是壹個社會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它歸農業局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重新設立;尚未整頓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滿壹年終止。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其他仲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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