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邀請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交。第壹次聽證後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最後壹次聽證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