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查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進行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和其他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在公正的各方之間進行調解,並敦促他們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投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的合議庭,對案件作出裁決。
7.案件處理結束,填寫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和仲裁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歸檔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成員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機構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