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股權眾籌不僅存在行政違法的合規問題,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了這些法律風險,股權眾籌的發展本身也會聚集壹些不可避免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有待提高;
退出機制有待完善;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行業缺乏良好的退出機制。而且股權眾籌融資的主體多為初創企業。他們不希望投資者短期內轉讓股權,而是需要更多能夠長期投資的戰略投資者。但是很多投資人希望在短時間內獲得收益,所以股權眾籌存在融資和投資的矛盾。流動性弱可能成為未來股權眾籌發展的制約因素之壹,在股權眾籌發展中也將面臨較大的退出風險。
參考資料:
/news/2065 438+06-06-24/content _ 7571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