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
(壹)制作、散發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學、發布信息,煽動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