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